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賴逸羚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零柒佰壹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賴逸羚於民國110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6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
5月24日止累計980,714元正未給付,其中896,584元為本金
;82,337元為利息;1,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339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6584元 賴逸羚(原名賴淑靜) 自民國112年0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賴逸羚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零柒佰壹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賴逸羚於民國110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6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
5月24日止累計980,714元正未給付,其中896,584元為本金
;82,337元為利息;1,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339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6584元 賴逸羚(原名賴淑靜) 自民國112年0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