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40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張瑋宏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參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瑋宏於民國111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2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11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0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4日止累計423,0
71元正未給付,其中389,299元為本金;31,979元為利
息;1,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張瑋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
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10日止累計22,328元正未給付,
其中19,947元為消費款;1,181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340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299元 張瑋宏 自民國112年0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947元 張瑋宏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