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代 理 人 周昱志
債 務 人 游利群

邱鈴鈺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游利群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,邀同債
務人邱鈴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(
其中編號2-3未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68,773元整,
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
一年之日起分3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。

(二)詎債務人於112年03月14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迄今尚
積欠本金新臺幣25,112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
債務人一再催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
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債務人邱鈴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
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342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12元 邱鈴鈺、游利群 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 年息1.525% 001 新臺幣25112元 邱鈴鈺、游利群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52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112元 邱鈴鈺、游利群 自民國112年03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 年息0.1525% 001 新臺幣25112元 邱鈴鈺、游利群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起 至民國112年09月14日止 年息0.2525% 001 新臺幣25112元 邱鈴鈺、游利群 自民國112年0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05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