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張帟琥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張家維於民國110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9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3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
6日止累計457,686元正未給付,其中447,771元為本金;9,9
1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343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7771元 張帟琥(原名張家維) 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3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