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戴安妤

債 務 人 魏瓊燊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
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八‧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
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,暨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
佰元,暨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
違約金。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捌佰
捌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
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‧二五計算之利息
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
參佰捌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
柒佰零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
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
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
,暨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暨延滯第三個月
(含)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。㈤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
幣壹佰伍拾元,暨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暨
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