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債 務 人 白秀棻
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白秀棻 於110年02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
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
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
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白秀棻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新臺幣35,951元
,而於111年11月2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
利息、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3,595元,以上共計新
臺幣39,546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