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蔡秀美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蔡秀美於民國92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
0元,約定分050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
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
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1日止
累計228,470元未給付,(其中60,013元為本金, 164,5
05元為利息,3,9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違約金。(二)債務人蔡秀美向債權人請領
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
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
2年06月01日止累計397,507元未給付,其中111,191元
為消費款;277,316元為循環利息;9,00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352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111191元 蔡秀美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0013元 蔡秀美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