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張淑靜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淑靜於民國93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0
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
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
國93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98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
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
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至民國112年06月01日止累計734,639元正未給付,其中
208,654元為本金;525,401元為利息;584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張淑靜於民國95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
元,約定分036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
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
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1日止
累計31,648元正未給付,(其中8,196元為本金, 23,22
8元為利息,2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2)所示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352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654元 張淑靜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8196元 張淑靜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張淑靜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淑靜於民國93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0
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
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
國93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98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
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
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至民國112年06月01日止累計734,639元正未給付,其中
208,654元為本金;525,401元為利息;584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張淑靜於民國95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
元,約定分036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
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
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1日止
累計31,648元正未給付,(其中8,196元為本金, 23,22
8元為利息,2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2)所示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352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654元 張淑靜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8196元 張淑靜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