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葉美伶
債 務 人 莊傳藤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
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葉美伶
債 務 人 莊傳藤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
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