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83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83號
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


相 對 人 李美鳳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0日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
10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16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10月10日
簽發,未記載到期日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約
定利息年利率16%,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詎於112
年3月12日提示後迄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,聲請就上
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
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
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5   日
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