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07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207號
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

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CHAMNAN THONGJAN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
制執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
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:訴訟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,於非
訟事件程序準用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簽發、票
面金額新臺幣54,032元、付款地記載為「宜蘭縣」之本票1
紙。揆諸上揭規定,關於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
非屬本院管轄,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始為管轄法院,聲請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5   日
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