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1677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1677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
黃家洋
被 告 林大鈞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壹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萬
柒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林萱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