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1711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1711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
周昱志
被 告 林詠翔


劉佳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零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暨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
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(新臺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(民國) 年利率 計算之期間 (民國) 比率 1 27,301元 自111年4月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.15% 自111年5月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.15%×10%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 1.275%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 1.275%×10% 自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75% 自111年8月5日起至111年11月4日止 2.275%×10% 自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75%×2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