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基小字第1747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174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
陳建海
被 告 黃淑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0,870元,及其中新臺幣2萬0,661元自
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怡君
112年度基小字第174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
陳建海
被 告 黃淑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0,870元,及其中新臺幣2萬0,661元自
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