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1816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1816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
許佩貞
被 告 游金旺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參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仟
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第一個月至第三個月之違約
金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0 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姚安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