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1817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基小字第1817號
上 訴 人 鄭許偉
即 被 告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
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萬6,6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柏宏
112年度基小字第1817號
上 訴 人 鄭許偉
即 被 告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
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萬6,6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柏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