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1937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基小字第193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
被 告 鍾佩玲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大安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
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由上可知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7 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
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書記官 羅惠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