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1939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1939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訴訟代理人 劉淑貞
曾郁軒
被 告 蔡慧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萬0,340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13
日起至112年5月12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自11
2年5月13日起年息2.214%計算之遲延利息,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
,自第10期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遲延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景欣
112年度基小字第1939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訴訟代理人 劉淑貞
曾郁軒
被 告 蔡慧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萬0,340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13
日起至112年5月12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自11
2年5月13日起年息2.214%計算之遲延利息,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
,自第10期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遲延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景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