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2011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2011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張沛綾

李秀花
被 告 張玉慧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
萬柒仟零玖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
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零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
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7 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7  日
書記官 謝佩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