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2491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基小字第2491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蘇祈紘
被 告 陳柏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
二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萬338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查
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,被告戶籍地址係在金門縣,有戶役政
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,復無客觀事證可認
被告有居住於本院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
,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,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0 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陳柏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