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529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529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蕭博允
周昱志
被 告 張睿偉
張文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張睿偉、張文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張睿偉、張文進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煜庭
附表:112年度基小字第52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(民國) 年利率 計算之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1 28,620元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.275% 自111年8月2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.1275%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 1.4%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 0.14%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%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112年2月27日止 0.24%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.48% 合計 28,620元
112年度基小字第529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蕭博允
周昱志
被 告 張睿偉
張文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張睿偉、張文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張睿偉、張文進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煜庭
附表:112年度基小字第52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(民國) 年利率 計算之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1 28,620元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.275% 自111年8月2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.1275%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 1.4%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 0.14%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%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112年2月27日止 0.24%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.48% 合計 28,62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