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586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58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

被 告 王詩鑫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‧八四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陳柏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