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615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615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蘇祈紘
被 告 胡文峰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零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
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112年度基小字第615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蘇祈紘
被 告 胡文峰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零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
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佩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