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基小字第628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628號
原 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
訴訟代理人 洪昱翔
被 告 林建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
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萬5,870元,及自112年2月19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無爭執之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
,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,併此敘明。
二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
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(即第一審裁判費)為1,00
0元,應由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景欣
112年度基小字第628號
原 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
訴訟代理人 洪昱翔
被 告 林建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
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萬5,870元,及自112年2月19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無爭執之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
,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,併此敘明。
二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
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(即第一審裁判費)為1,00
0元,應由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景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