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959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基小字第959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
被 告 胡玉鳳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住所係在桃園市龜山區(地址詳卷),有個人戶
籍資料在卷可稽,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,本件訴訟即應
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9 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王靜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