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基小字第971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基小字第97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

被 告 詹曉芬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,148元,及其中新臺幣17,304元自民國
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5  月   3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書記官 羅惠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