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
聲 請 人 林俊良
代 理 人 黃柏彰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
到院,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,44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郵務送達費及法院
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
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
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
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
生或清算之聲請,本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。又本條例第44條
規定,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
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,為補
充陳述,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;且依本條例第
46條第3 款規定,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
況之報告,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
文件到院,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
,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,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,爰定
期命補正及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,則駁回其聲請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法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怡君
附件:
一、聲請人、聲請人母親及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。
二、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、財產狀況說明書、近2年綜合所得稅
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
三、聲請人勞保之投保資料。
四、詳細說明聲請前2年工作每月收入情形。
五、說明各筆債務成立時間?成立債務原因?何時開始無法按期
清償債務?
六、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之租賃契約書。
七、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、津貼?若有,
其期間、金額。
八、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、津貼?若有
,其期間、金額。
九、提出聲請人、及其母親近2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
券存摺(包括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
頁資料),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。
十、更生方案。
九、預納郵務送達費3,440元,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,以
每人10份、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【計算式:(1+7)×10×4
3=3,440元】;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剩餘則退還聲
請人。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
聲 請 人 林俊良
代 理 人 黃柏彰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
到院,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,44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郵務送達費及法院
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
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
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
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
生或清算之聲請,本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。又本條例第44條
規定,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
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,為補
充陳述,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;且依本條例第
46條第3 款規定,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
況之報告,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
文件到院,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
,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,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,爰定
期命補正及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,則駁回其聲請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法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怡君
附件:
一、聲請人、聲請人母親及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。
二、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、財產狀況說明書、近2年綜合所得稅
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
三、聲請人勞保之投保資料。
四、詳細說明聲請前2年工作每月收入情形。
五、說明各筆債務成立時間?成立債務原因?何時開始無法按期
清償債務?
六、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之租賃契約書。
七、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、津貼?若有,
其期間、金額。
八、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、津貼?若有
,其期間、金額。
九、提出聲請人、及其母親近2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
券存摺(包括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
頁資料),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。
十、更生方案。
九、預納郵務送達費3,440元,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,以
每人10份、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【計算式:(1+7)×10×4
3=3,440元】;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剩餘則退還聲
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