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
聲 請 人 馮美英


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
到院,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,29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郵務送達費及法院
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
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
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
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
生或清算之聲請,本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。又本條例第44條
規定,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
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,為補
充陳述,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;且依本條例第
46條第3 款規定,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
況之報告,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
明文件到院,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
費,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,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,爰
定期命補正及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、第44條、第46條第3款
、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7  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7   日
書記官 陳怡君         
附件:
一、聲請人詳細說明109年11月起至111年11月止應領薪資之數額
,及另遭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金額。並提出薪資單為證。
二、聲請人請說明其配偶之工作及收入為何。    
三、聲請人請說明其本人、配偶及子女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
他社會補助、津貼?若有,其期間、金額。
四、聲請人請提出勞保投保資料。
五、聲請人請提出近2年(即自民國109年11月起迄今)於各金融
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包括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(須
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),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
之後。
六、聲請人98年間前置協商是否已履行完畢?
七、聲請人目前債務成立時間及原因為何?
八、聲請人請說明於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6號調解時,最
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?又為何無法達成協議?
九、聲請人請說明是否具備更生能力?亦即具體說明依其收入扣
除支出後是否仍有餘額可以清償債務。 
十、預納郵務送達費1,290元,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,以
每人10份、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【計算式:(1+2)×10×4
3=1290元】;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
人。十一、請提出更生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