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395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95號
原 告 鄭如玲
送達代收人 上官人珷 住同上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春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柏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