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補字第397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97號
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
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
上列原告對被告太和電機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6,672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君
112年度補字第397號
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
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
上列原告對被告太和電機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6,672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