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2年度補字第408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08號
原 告 張文懷
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琪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萬2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張景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