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112年度補字第698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698號
原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


被 告 李文彬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22,75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,扣除
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4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
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靜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