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補字第78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78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安素慧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安素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萬4,733
元,應繳裁判費1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3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柏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