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
債 權 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


債 務 人 包清睿


包宏福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壹仟參佰伍
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
一十三年四月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‧三五三計算之利息
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‧四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如就債務人包清睿(原名包志偉)之財產強制執行無
效果,應由債務人包宏福給付之。
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貳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四月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‧三五三計算之利息,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‧
四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就債務人包清睿(原名
包志偉)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,應由債務人包宏福給付之
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