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顏國政
債 務 人 楊震東

楊輝南

林楊雪如

楊素瓊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(一)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啟民所得遺產範圍內,向債
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
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八‧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啟民所得遺產範圍內,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
繼承人楊啟民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