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翁香連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元,及自民
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民國
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
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
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
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債
務人前於民國93年09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
30000元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
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
臺幣29620元,及自民國97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
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
繳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