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吳禾彥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參佰陸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二‧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九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0,000
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之約
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