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債 務 人 王品捷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
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2年10月止,共積欠電
信費新臺幣17,879元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