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75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7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黃紫強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捌佰貳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2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
幣(下同)590,000元,約定自112年07月07日起至119年07月0
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
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
年07月19日止累計569,441元正未給付,其中551,875元為本
金;16,866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於111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
自111年04月01日起至114年04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07月19日止累計74,385
元正未給付,其中71,382元為本金;2,303元為利息;7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75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51875元黃紫強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1382元黃紫強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