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76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7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邱振育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1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
同)760,000元,約定自111年06月22日起至118年06月2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07月1
9日止累計617,487元未給付,其中609,650元為本金;7,144
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債務人於111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40,000元,約定自11
1年06月22日起至118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9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07月19日止累計438,857元正未
給付,其中433,082元為本金;5,07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76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09650元邱振育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.72%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33082元邱振育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.7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