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
聲 請 人 周松逸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
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
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
解。協商或調解成立者,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因
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本條例
施行前,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
會會員,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
成立之協商,準用前二項之規定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
1條第1項、第7項、第9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
1,970,237元,聲請前2年內收入,平均每月薪資約40,000元
。聲請前2年內包括扶養祖母、父親在內之必要支出為每月5
5,700元,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。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凱基銀行)達成協商,惟
因無力履行而毀諾,為此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銀行申
請前置協商,於111年11月10日協商成立,協商條件為180期
,年利率百分之7,每期還款8,352元,首期繳款日為111年1
1月10日,聲請人償還10期,後未繳款,而於112年11月10日
報送毀諾資訊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
融機構無擔保債權)影本、凱基銀行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。
 ㈡聲請人於聲請狀及補正狀記載其毀諾之原因略以:雖然當時
凱基銀行月繳8,352元之協商還款方案成立,但因為這筆開
銷對當時只有3萬多薪水而言,也是不小的負擔,再加上為
了想急於解決債務,才會一時失誤誤信網路投資訊息而又借
貸去投資,最後才發現是設局詐騙,不但沒有賺到錢來還債
,所借貸來投資的錢也追不回,更因此連帳戶都被列為警示
帳戶而遭到凍結,也因此無力再負擔協商正常還款,最終在
112年10月份真的湊不出錢來了才沒有繳款導致毀諾等語。
並提出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
明單影本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為證。惟
觀之該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記載受理時間為111年12月31
日14時20分,發生時間為111年12月23日17時23分。報案(
受理)內容略為:聲請人稱在交友軟體認識稱為「麗麗」之
人,聊天過程中「麗麗」以要幫聲請人投資電商為由,要求
聲請人提供存摺封面及網銀帳密供操作使用,聲請人遂將存
摺拍照及網銀帳密以LINE傳送給對方,至111年12月31日10
時欲使用帳戶發現遭凍結,詢問銀行客服始知帳戶遭盜用,
而至所報案等情。上揭不起訴處分書亦僅關於被告提供帳戶
予「麗麗」而涉嫌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嫌之事,並無關於
被告遭詐騙金錢之事。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:「(被騙與
毀諾有什麼關係?)就是拿我車子、機車去借了77萬,然後
被騙…。」、「(被騙有何證據?)我有報案,有提供報案
三聯單。」「(依你提出報案三聯單影本,是關於你被騙帳
戶密碼的事情,沒有講到被騙錢的事情,有何意見?)被騙
的事情沒有報案。」、(被騙錢是何時的事情?)111年6月
、7月的時候。」等語(本院訊問筆錄第2、3頁)。是聲請
人對於被詐騙金錢一事,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茲證明。況聲
請人陳稱被詐騙金錢是在111年6、7月之事,此係於聲請人
聲請前置協商之前,是聲請人主張因遭詐騙金錢而無法履行
協商條件,難以採認。聲請人雖另於本院訊問時陳稱:「(
之前毀諾的原因?)我要扶養奶奶、繳房租、水電費,所以
無法繳。」等語(本院訊問筆錄第2頁),惟聲請人僅空泛
陳述不敷支出,況聲請人之祖母已於聲請人協商成立前之00
0年00月間死亡,有戶籍謄本(除戶全部)附卷可稽,聲請
人仍主張因負擔扶養祖母而毀諾,自無可信。此外,聲請人
復未提出其他確切證據證明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
難等情形,即無從認定聲請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
行有困難。從而,本件聲請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
第7項但書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0 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0  日
書記官 王靜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