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洪偉傑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09,862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向
債權人借款1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92%計算,債務
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7,2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
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
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陳明。
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109年8月17日向債權
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9%計算,債務人若
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
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人借款147,1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
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
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陳明。
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109年11月16日向債權
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9%計算,債務人若
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55,4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
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
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陳明。
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實感法便。
㈤釋明文件: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貸專用借據)、個人借貸綜
合約定書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影本各3份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※112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附表: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,231元 洪偉傑 自112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.92 2 147,145元 洪偉傑 自112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.9 3 55,486元 洪偉傑 自112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.9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,231元 洪偉傑 自112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47,145元 洪偉傑 自112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3 55,486元 洪偉傑 自112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