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債 務 人 曹天祿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146,498元,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,及自96年9月28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
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