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力秉暉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93,106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力秉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
058302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2年9月17日止累計93,106元未給付,其中
90,962元為消費款、2,144元為循環利息。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㈢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※112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附表: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0,962元 力秉暉 自112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