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劉佩玲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6,435元,及自民國
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
息,及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按期計收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劉佩玲於110年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有關
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
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112年7月21日起即未依
約繳納本(利)息,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
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
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人發給支付命令。
㈡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