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0號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80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儒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許志猛
債 務 人 黃俊澤
許憶玫
一、債務人儒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許志猛、黃俊澤及許憶玫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
幣(下同)6,175,00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及
民事陳報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112年度司促字第380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儒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許志猛
債 務 人 黃俊澤
許憶玫
一、債務人儒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許志猛、黃俊澤及許憶玫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
幣(下同)6,175,00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及
民事陳報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