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6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92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債 務 人 邜季孏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0,374元,及其中本
金27,784元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及按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30
0元,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400元,連續
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
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邜季孏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
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
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
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
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
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
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
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
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
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
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
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0年10月3日止共消費簽帳27
,784元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
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㈢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
款影本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