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訴字第22號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2號
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佳隆核發支付命
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36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418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
77條之21規定,應繳裁判費55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元後,尚應補繳50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
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珉婕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
112年度訴字第22號
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佳隆核發支付命
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36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418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
77條之21規定,應繳裁判費55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元後,尚應補繳50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
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珉婕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