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訴字第31號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1號
原 告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盧志權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萱萱核發支付命
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35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3萬759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第77條之21規定,應繳裁判費2萬317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2萬267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
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王珉婕
112年度訴字第31號
原 告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盧志權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萱萱核發支付命
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35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3萬759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第77條之21規定,應繳裁判費2萬317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2萬267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
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王珉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