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33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33號
債 權 人 張淑貞
債 務 人 呂吉福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吉福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就利息新臺幣42,000元再請求利息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,對於利息,無須支付遲延利
息,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、第23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
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是以債務人前
向其借款新臺幣(下同)9萬元,並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
8月28日、利息為42,000元,惟債務人屆期未清償,是請求
債務人給付合計132,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然就利息42,00
  0元再請求加付利息之聲請,依前開條文規定,於法未合,
應予駁回。其餘聲請核無不合,另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9 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